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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穿透式调解”思维,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涉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实质化解
  发布时间:2024-11-13 09:30: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运用“穿透式调解”方法,成功促成通辽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王某股权转让纠纷达成调解协议。通辽某房地产公司送来印有“严审细调、热情服务”的锦旗表达深切的感谢。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实现民商事纠纷实质化解,而“穿透式调解”是“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延伸扩展,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体现和生动实践。



案情回顾


刘某与王某系多年合作伙伴,双方于2017年6月1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其持有的通辽某房地产公司35%股权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王某,给付方式为:1.乙方(王某)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甲方(刘某)人民币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甲方(刘某)人民币4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甲方人民币300万元;2.剩余股权转让款,乙方(王某)以通辽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开发的某小区商铺建筑面积为4000平米的房产作为乙方(王某)支付甲方(刘某)的剩余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其中1000平米作为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甲方(刘某)1000万元的质押,随着支付资金,按照同比例额度随付随解;3.剩余人民币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由乙方(王某)整体项目开发建设完毕后给付甲方(刘某)市场价等值的1000万房产用于冲抵。随后,刘某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变更后王某持有通辽某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王某退出通辽某房地产公司股东后,通辽某房地产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通辽某房地产公司自愿替王某继续履行其与刘某签订的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自本案起诉时,通辽某房地产公司、王某尚欠刘某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420406.19元。 



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通辽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拆迁受阻、欠缴税款等原因,部分项目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条件,未能按时开工建设,导致合同第三项给付方式约定的履行条件未成就,股权转让人的股权转让款迟迟无法兑现,从本质上来看,本案是在第三种给付方式的履行期限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衡平保护股权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又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合理预期,从而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承办法官通过了解案件背景,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重大风险,减轻房企债务对项目建设的负面影响,充分保护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购房消费者居住权益,探索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市场化、法治化路径,先后多次接待案件当事人,释法明理、情理结合,通过“背靠背”、“面对面”到庭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着案涉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分批次按比例给付等价值房产,至此双方之间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既保障股权转让人能够在合理预期内取得股权转让款,又能确保房企项目续建经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辽某房地产公司股东系外地企业家来本地投资开发案涉项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秉持司法服务大局理念,把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融入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着力打造“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积极效应,以公平公正高效的调解方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更多的吸引外地企业家来本地投资经营,为本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辽中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相结合,将司法实践与地区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可以实现的公平正义化解纠纷,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郝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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