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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食品公司与开鲁县某合作社、第三人梁某先予执行案
  发布时间:2024-09-30 11:53:3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成都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开鲁县某红干椒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鲜辣椒收购加工合作协议》,约定辣椒收购和辣椒酱加工等事宜。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认定食品公司对存放于合作社的1826.53吨辣椒酱具有所有权。后因食品公司预将案涉辣椒酱运走受到多方阻挠,食品公司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将合作社、合作社实际控制人梁某、开鲁县某协会、通辽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食品公司正常运输辣椒酱的行为。由于案涉部分辣椒酱已经变质,食品公司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申请对辣椒酱运输排除妨碍的请求先予执行。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为外省民营企业,当事双方合作期限已满,案涉辣椒酱权属已经判决认定,结合因保管不善部分辣椒酱确已变质等实际情况,准予食品公司先予执行申请,裁定合作社、第三人及案外人不得妨碍食品公司运输1826.53吨辣椒酱,并对辣椒酱的抽取顺序和方式予以明确。

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执行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证食品公司按比例(水:酱=2377)抽取辣椒酱1826.53吨;二是保证辣椒酱抽取后能够顺利运出。2023918日,先予执行裁定移送执行后,立即组建“分管领导+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团队+法警队”执行专班,围绕执行周期确定、天气变化应对、运输车辆保障、执行现场安保以及运输路途遥远等实际情况,制定周密执行方案。同时特邀上级法院派员指导、县检察院个案监督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新闻媒体、公证处等进行现场监督、见证执行。在辣椒罐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安装照明和监控设备,法警全程24小时轮班值守,确保执行现场影像完整、安全平稳。次日上午,现场执行行动正式开始,执行干警对于辣椒酱、辣椒水、废料、车皮的称重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称重数据双人记录、三方核对。对于辣椒酱装车过程中的损耗,通过现场实验估算数据。经过连续10天日夜奋战,案涉1800余吨辣椒酱全部顺利运出,剩余辣椒酱进行现场封存,完成退场交接,并录像存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排除妨害行为的先予执行,属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类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外省企业,被执行人系本地企业,同时也是承办法院近年来单案现场执行用时最长、投入执行力量最多、参与范围最广、在当地社会影响最大的执行案件。承办法院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整合各方力量参与见证执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招商引资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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