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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科尔沁左翼中旗某熟食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10-09 11:50:1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科尔沁左翼中旗某熟食店从事包括鸭货等熟食的加工、销售,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其店面招牌、门店装潢、收据小票、累计卡、微信收款码等处使用了“绝味”字样标识。该熟食店于本案开庭审理前将店铺招牌、门店装潢、收据小票、累计卡更改为“某熟食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科尔沁左翼中旗某熟食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科尔沁左翼中旗某熟食店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500000.00元(含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生产、销售的鸭货等熟食品,与原告第4595912号、第1592995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属于同种商品。被告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授权,在其店面招牌、门店装潢、收据小票、累计卡、微信收款码等处使用“绝味”字样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相同导致消费者误判的情形,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当依法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经营规模、侵权事实和情节、侵权时间和区域及原告确有进行调查取证、委托律师出庭等维权支出,遂酌定科尔沁左翼中旗某熟食店赔偿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提示广大商铺和生产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提高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避免因经营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同时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逃避对于已产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案通过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增强市场主体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意识,有力维护商标权利人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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