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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某石油有限公司诉通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案

  发布时间:2024-10-10 11:47:4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3月,经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审批,通辽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限为三年。20233月,通辽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向通辽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延期。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且依据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相关文件要求,对无仓储设施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在许可到期后,不再受理延期换证申请,故通辽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通辽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通辽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辽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于20233月提出延期申请,已超过延期申请法定期限,且已不符合成品油许可条件,故通辽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驳回通辽市某石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通辽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继续经营,为使行政争议及时有效化解,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二审庭询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企业的上诉理由作出正面回应,对案件事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深入解读。经双方充分协商,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场表示将在具备申请条件后再次申请审批,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通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通辽市人民政府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强化法律释明效果,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真诚交流,正面回应上诉人的疑问和诉求,主动提出解决方案,有力促进纠纷实质化解。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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