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深化诉源治理的规律指引,诉源治理又可以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实践镜鉴。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改革,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今年是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人民法院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改革,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一、深入领会诉源治理与“枫桥经验”的内在联系
“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大经验,其核心在于走好群众路线,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也是科学把握治理规律、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探索。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念延展和具象呈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深化诉源治理的规律指引,诉源治理又可以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实践镜鉴。诉源治理的重点在于发挥诉讼的“晴雨表”作用,集中体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更注重预警提示、多元共治、靶向化解、引导规范,蕴含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二、全面深化诉源治理的逻辑建构
治理模式需根植于制度背景和历史文化不断完善,并与社会治理现状交接相容。治理成效则不能简单以诉讼案件数量升降进行衡量,而要以是否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是否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根本标准。
深化诉源治理,一是要巩固制度优势。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才能有力整合各方资源要素,更好释放调解制度效能、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发挥数字驱动作用,弥合不同层次、不同维度治理主体和解纷方式之间的空缺,使其相互联结、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形成闭环衔接、有序递进、运行顺畅的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的整体性、实质性提升。
深化诉源治理,二是要彰显法治思维。法治是衡量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诉源治理应当结合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培育公共理性。坚持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效能,让公正效率可见、可感知,为群众提供省时普惠的多元纠纷解决途径,使其平等表达利益诉求、满足治理期待。
深化诉源治理,三是要夯实文化根基。“以和为贵”“天下无讼”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取向和智慧经验的重要体现。诉源治理即是“和合” “无讼”理念下、适应治理需求的时代产物。它并非杜绝一切讼争,而是借助传统文化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持久力量和浸润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力求有效缓冲矛盾,更加注重实质和谐。
三、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改革的实践进路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构建诉源治理工作格局。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体系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要坚持理念先行,推广“和合共生”文化理念和“调处息诉”法律观念,努力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参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要健全工作机制,改变法院“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争取党委统筹推进,推动构建权责明晰、运行规范、高效联动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要狠抓督导考核,科学考评诉源治理成果,定期关注万人成讼率变化情况,有效压实各方诉源治理工作责任。
二是坚持府院联动,加强诉源治理平台建设。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必须紧紧依靠政府,统筹各类解纷资源,搭建多元解纷平台,推动共建共享共治。要推动司法行政、综治、工青妇、信访等各方力量逐渐成建制入驻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非诉解纷力量,为群众提供全方位高效便捷的解纷服务。要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搭建涉诉行政机关与法院沟通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强化司法建议职能作用,运用司法大数据研判类案成因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向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三是坚持社会协同,形成诉源治理工作合力。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但对于不同矛盾来说,不一定是唯一和最好的途径。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参与,主动与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调解组织对接,不断扩大多元解纷力量,提升诉源治理实效。要强化类型化纠纷源头治理,针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物业合同等法律关系较为明晰、案情简单的案件,充分发挥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和资源优势,实行集中治理、分类推进。要完善多元解纷平台,将代表委员、行业专家、退休法官等广大特邀调解员汇聚线上,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在线解纷服务。
四是坚持分层过滤,畅通诉源治理解纷渠道。诉源治理犹如筑坝抗洪,只有各类解纷力量特别是基层组织齐抓共管、各司其职,有效在前端疏导分流,人民法院才能把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堤坝筑的更牢。要主动参与基层治理,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对接,推动工作联动、纠纷联处、问题联治,促进“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要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解纷机制,以中华传统“和合文化”的无讼价值追求为导向,主动融入“无讼村(社区)”建设,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要探索调解前置,推动从立法层面完善顶层设计,引导群众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五是坚持诉讼兜底,夯实诉源治理法治保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自身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找准职能定位,不缺位、不越位。要强化诉非衔接工作机制,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予以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强制执行力。要加强对人民调解业务指导,邀请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旁听案件庭审等工作,促进提升业务水平和实务技能,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要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推动矛盾纠纷在一审程序实质化解,减少二审、再审、涉诉信访等衍生案件发生,避免一个纠纷引发多个诉讼,尽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人民法院报》2023年9月3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