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的是脚步,挽回来的是民心。近日,民二庭干警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花胡硕苏木道本营子嘎查成功调解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11月28日,长某与红某依法登记结婚,与红某的父母及妹妹共同生活,且婚后育有一子。后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不久前,长某因与红某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为由将红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家,主张将共同生活期间居住的房屋、养殖的牲畜、存款等家庭财产予以分割。根据双方的矛盾纠纷根源承办法官试图协商解决,但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分析研判案情的基础上,民二庭干警主动进村入户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在分别听取各方意见的过程中,积极疏导当事人的敌对情绪,化解双方的心结,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得到当事人理解和认同,后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及两个小时坚持不懈的释法明理,最终明确了双方的解决方案,签订了调解协议。
家事审判是一门法理情相交融的裁判艺术,既根植于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也浸染着人间烟火气。民二庭将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创新家事审判理念,实现法与情的良性互动,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