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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8 10:55:39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和规范实习生日常管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习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范围

本院接收的实习生原则上应为在读或应届(毕业一年以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二、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四)责任心强,吃苦耐劳,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全程参加实习;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及其他疾病。


三、接收程序

(一)实习申请。实习生应向政治部提出实习申请,并提交信息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学历、推荐情况等有关材料。其他部门不得自行接收实习生。

在校生一般由所在院校出具介绍信,应届毕业生由我院在编干警书面推荐。推荐人应掌握实习生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在院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全程监督。

(二)岗前培训。严格审核实习申请材料,对符合实习条件人员进行岗前制度培训,主要包括机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廉政保密纪律等内容。实习生到岗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岗位承诺书。

(三)确定岗位。由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习岗位,主要分配至审判执行岗位从事辅助性工作。

(四)实习评价。实习期满后,由实习生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出书面评价,报政治部备案。

(五)实习期限。实习时长原则上应不少于一个月,可申请延长。延长实习申请书应包含延长实习的理由及预计实习时长,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编干警推荐的实习生,还须有推荐人签字),报政治部审批。实习总时长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日常管理

(一)实习生在院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的审判、廉政、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规范个人行为,礼貌待人,不得着奇装异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实习生所在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实习生结束实习,或有缺勤、违规违纪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政治部反映有关情况。

(三)实习生如有亲友从事律师行业,应当严格遵守我院的相关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主动对亲友代理的案件进行回避。所在部门对实习生回避事项负有监督责任。

(四)实习生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或其他在编人员担任指导老师,负责具体实习安排和要求,指导、监督实习生的工作内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实习,取消今后来院实习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通报其所在院校,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应回避拒不回避;

2.不服从所在实习部门工作安排,我行我素,组织纪律意识淡薄,经批评教育不悔改;

3.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着奇装异服等违反我院行政或审判执行相关制度的情况,经批评教育拒不遵守我院规章制度;

4.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5.发生泄露审判秘密等违法违纪现象;

6.其他不宜继续在院实习的情形。


五、其他

本办法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郝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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