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整体效能,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相关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二、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加挂知识产权审判庭牌子,环境资源保护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根据审判任务需要,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环境资源保护庭配备专门从事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的四名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含本数)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第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区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加强协同工作机制。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以及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知识产权相关单位形成相互衔接、协调配合、顺畅科学的协同工作机制。协调做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推动刑事案件批捕、起诉集中管辖;定期就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机制、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研究座谈,联合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一体化保护。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协调发展。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提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移送起诉管辖,理顺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五、加强审判管理,确保案件质量,保障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顺利推进。加快推进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确保裁判标准统一。要做好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要大力提高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质量。
六、加强培训,加快建设一支复合型、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本着立足长远的原则,以培养一支适应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发展趋势的专门化法官队伍为目标,严格选拔审判业务骨干,确保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具有相应的审判业务能力和经验。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专门培训,同时要注重通过网络方式加大培训覆盖面,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综合素质。
七、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角度,综合考量通辽地区内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便利条件以及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等因素,研究解决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