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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十大精品案例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扎鲁特旗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
作者:李萨日娜  发布时间:2022-08-19 16:37:56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自愿性、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其财产由多方出资组成,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以其财产承担责任,故可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指的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调整。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012月,原告冯某某到被告扎鲁特旗养殖专业合作社从事饲养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元,每月15日支付工资。被告扎鲁特旗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住宿,伙食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3月下旬,原告出现发烧、腰腿疼等症状。20214月被某甲医院诊断为“羊布氏菌病”,5月被某甲医院诊断为“布氏菌病、布氏菌病脊柱炎”,被某乙医院诊断为“腰椎布氏菌感染”等疾病,此后原告一直进行相关治疗。20212月、3月、4月被告扎鲁特旗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其账户向原告冯某某支付14月份工资,共计16000元。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原告提出仲裁申请,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2191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扎鲁特旗养殖专业合作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后撤诉,该判决书已生效。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否是适格的用工主体;二是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关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企业法人,也不属于个体工商户,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互助性组织,属于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另一种看法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根据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根据以上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性质是自愿性、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其财产由多方出资组成,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以财产承担责任。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本案被告扎鲁特旗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适格的用工主体。

关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为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原、被告虽未书面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冯某某向被告扎鲁特旗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接受被告单位的管理,原告饲养动物的工作为被告所安排,且饲养动物的工作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支付相应工资,故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扎鲁特旗养殖专业合作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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