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刑事犯罪案件审理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采用“以劳代偿”等判决方式,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司法功能。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缓刑 以劳代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0年6月,被告人乌某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在位于科左后旗某村某小组西侧4公里处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花生。8月25日,群众向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举报乌某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即日,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民警进行现场侦查。9月7日,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乌某耕种用材林地面积为41.6亩,构成严重毁坏。9月8日,乌某经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后到案。
案发后,乌某本人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因其妻子双目失明,两名孩子仍在学习阶段,为家中唯一劳动力,家庭生活条件较差,判处实刑将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其经济条件暂无法承担补植复绿或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责任。乌某主动提出自愿以管护10个月科左后旗某村某小组1000亩林地的“以劳代偿”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科左后旗法院会同旗森林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进行协商,协商后认为乌某提出的“以劳代偿”方式可行且必要。随后乌某与科左后旗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管护10个月的协议。2021年7月23日,科左后旗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乌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解析】
在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根据犯罪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弥补程度,在判处刑罚时酌情处罚,既能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能实现对环境的修复。司法实践中多以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或对相关林木予以补植复绿来评价被告人是否“悔罪”,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乌某自愿无偿担任科左后旗某村某小组护林员,承担责任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是一种以劳动形式修复、保护森林资源的体现,也是被告人乌某悔罪的具体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宣告缓刑的规定。
在环境资源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探索创新“以劳代偿”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不仅有利于违法者改过自新和修复生态环境,还可以发挥个案警示作用,更好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彰显司法力度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