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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十大精品案例
被告单位某煤炭公司、被告人高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是否有真实的业务是区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
作者:陶曼  发布时间:2022-04-28 16:22:10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增值税的征收以有实际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发生且有增值为事实基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以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为事实基础。是否存在真实贸易是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

【关键词】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真实业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某煤炭公司在他人处购买了1912.90万元的矸石煤,因销售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煤炭销售,2016年1月、5月、9月,某煤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从三家煤炭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以支付9%税点或每吨多加10元方式,扣除费用,总计开具了27份价税合计2238.0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325.19万元。

2021年4月10日,高某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8月13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被告单位某煤炭公司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煤炭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从国家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2238.08万元,被告人高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煤炭公司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案例解析】

关于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公安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均存在争议,是本案关键所在。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收以有实际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发生且有增值为事实基础,因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以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为事实基础。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假开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种行为严重扰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但如果存在真实交易,通过其他渠道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判断:

1.目的犯与行为犯的区别。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行为犯,主观上行为人只要对非法买卖的行为有认知即可,无需附加其他主观目的;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买卖的行为,无需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

2.侵害对象不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发票内容如实开具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发票领购制度。

3.经济收益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要求开票方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但受票方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且客观上也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则要求购买方至少认识到会获得超过购买发票费用金额的经济收益。

“非法购买”是相对于“依法领购”而言,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虚假”是相对“如实”而言。本案中被告单位因销售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正常销售煤炭,而在其他公司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侵犯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制度。同时本案存在真实的煤炭交易,并非没有真实业务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主观上也不具有为了骗取国家税款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并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长久以来,地区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时涉税行为存在诸多不合规、不合理情形,不仅阻碍营商环境发展,也极易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税收秩序不稳定。一方面是过去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发展不健全的产物,另一方面也与市场主体纳税意识不高、涉税相关知识匮乏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对涉税违法犯罪予以打击,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树立依法纳税正确导向。同时,刑事审判对涉税犯罪的定性宜坚持谦抑性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对依法保护国家税收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中找到平衡,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主观恶意及危害后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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