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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十大精品案例
原告格某诉被告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自甘冒险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张志伟  发布时间:2022-04-25 16:11:39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侵权责任法颁布时并未将自甘冒险规定为一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逐步建立了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体育运动伤害免责的法律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首次在法律规范层面规定了自甘冒险,仅能适用于文体活动等特定领域,使得此类案件有了统一规范依据。

【关键词】

文体活动  风险  自甘冒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区某艺术团是一个民间自发组建的舞蹈团队,原、被告均系该团成员,经常在一起排练舞蹈,并参加团里组织的集体文艺会演。2020720日清晨,原、被告共同在通辽市人民公园里练习舞蹈,双方所练习的舞蹈项目名曰“慢三造型”,具有一定难度和危险,被告具有一定经验,原告虽曾练习过,但尚未达到熟练程度。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不慎摔伤。被告将原告送至通辽市医院检查,支出医疗费用435.75元。20207月,原告来到通辽市某甲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肩锁关节分离”,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用14568.75元,其中自理费用7509.21元。20209月,原告来到上海市宝山区某乙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术后植入物周围骨折”,行左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用9105.91元。20217月28日,原告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医疗支出费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219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案例解析】

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社会文明新风尚。老年人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加适合自身的文体娱乐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时代主旋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同为老年人,在参加民间自发组建的舞蹈团队中相识并成为朋友,经常在一起排练舞蹈和参与文艺会演。二人练习的舞蹈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系自愿参加,其作为成年人,对于自己与被告所练习舞蹈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预见,冒然参加导致摔伤的后果亦非被告所愿,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上述“自甘冒险”的原则,原告不得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且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并承担门诊及首次住院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期间还赠送药品、补品,从道义和人情方面对原告给予了足够的补偿和关怀。

本案是对民法典确立的自甘冒险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评价。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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