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2021年度十大精品案件
通辽市某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挥破产审判救治功能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
作者: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2-03-03 16:09:03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公正高效、主动作为”的要求,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通辽市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实行破产重整,清理债务3.18亿元,预计新增就业岗位300余个,为拯救危困企业重获新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关键词

危困企业  破产重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公司成立于20143月,作为通辽市畜牧业中的龙头企业,在养殖规模、客户资源、市场份额等多方面均在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近年来,受公司内部治理缺陷以及自身过度扩张等因素影响,公司发生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多重危机。在债务规模不断增加、企业偿还能力持续下降的情况下,负债高达3.18亿元,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8105日,通辽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第一时间确定破产管理人,经审查确认,公司职工债权70221.84万元、税款债权260万元、普通债权1663.13亿元,但剩余可变现固定资产估值只有6720万元,破产清算模式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8.6%。为妥善化解债务纠纷,实现公平受偿,维护社会稳定,承办人深入研判,本着通过重整制度对企业进行挽救的原则,向债权人释明破产重整程序对于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有利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优势,并说服其主动将清算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

为更好满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承办人的指导下,破产管理人及时接管企业,积极与债务人、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经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多方酝酿和实地考察,最终于20209月成功引入战略投资方,由投资人在资金投入、公司治理、品种更新、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支持。在助推企业重生的同时,也高度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于20211013日依法审查并裁定批准了公司《重整计划》,计划通过五年时间,实现100%清偿职工债权和国家税款,普通债权50万元以内部分获得38%清偿、50万元以上部分获得30%清偿,受偿比例远高于破产清算,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权利。

【案例解析】

公司破产案是全市法院第一起成功破产重整案件,也是近年来全区法院标的额最大的破产重整成功案例,具有标志性意义。该案的成功审结也为全市法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累了有益经验。

破产清偿率过低,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往往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可能引起债权人信访、职工哄抢等行为。在本案中,市法院没有一清了之,而是积极通过重整制度对企业进行挽救。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保持了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停止计息防止债务不断扩大,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支持率高达86.14%,最大限度减少了不稳定因素。通过引入战略投资方,带来资金和养殖技术的更新,最后成功救活了困难企业、保住了土地圈舍、促进了职工就业,企业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救治职能推进企业重整、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有效回应了企业投资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聚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研究室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