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无救助义务的个人对他人受伤马匹实施救助行为,系出于善良内心和牧民保护受伤马匹的本能情感而实施的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为鼓励善行善举、互帮互助,传递助人为乐的优良社会品德,对管理人的义务不应要求过高,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管理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键词】
无因管理 善良风俗 责任承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9日晚,祁某价值50万元的汗血宝马受伤后走失,当日大雨,马被困在泥水中无法站立,眼部、腿部有明显血迹。村民将受伤马匹照片、视频发送至本村微信群内。养马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等来到现场后,为防止马匹情况进一步恶化,迅速联系铲车将马救助至吴某院墙东侧胡同里,并进行照看和喂食。原告祁某(系汗血宝马主人)赶到后未对马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马于三日后死亡。祁某认为是救助者用铲车铲伤了马而致其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等人赔偿5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刘某甲、刘某乙、吴某等人用铲车救助马的行为容易对马造成伤害,属救助措施不当;其次并未对受伤马匹采取任何后续救助措施,只是将马挪至胡同里,未尽到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三被告按损失的20%(10万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解析】
刘某甲、刘某乙、吴某在雨天发现案涉马匹受伤无法站立,在无法找到马匹主人的情况下,出于养马人对于马匹爱护的本性使然,用铲车将马匹移动到背风背雨之处。三人主观目的是为帮助马匹主人,防止马匹冻死,并非为自身利益,故三人救助马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关于救助者是否应当承担马匹死亡的赔偿责任,应当从救助行为的适当性、救助结果的有益性、救助行为与马匹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关于救助行为的适当性。适当管理义务是无因管理人的主要义务。无因管理人无法律上义务而干预他人事务,依其事件的特性,原则上应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是鉴于无因管理有鼓励社会成员互助的功能,且管理人系无偿管理,不应要求其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案涉马匹在雨天趴在水泥路旁,腿部受伤无法站立。村民发现后发至微信群,部分村民来到现场发现不是自家马匹后即自行离去。刘某甲、刘某乙、吴某因担心受伤马匹雨夜冻死,用铲车将马匹移动至吴某家东墙的背风背雨处,三人的初衷即为善意救助,且当时为暴雨天气,结合马匹受伤情况,仅依靠人力很难救助,故采取了铲车搬运方式。三人的管理行为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符合一般人处理自身事物的注意义务,应认定三人的救助行为具有适当性。
其次,关于救助结果的有益性,即管理人管理行为的结果是否避免了受益人的损失或者使受益人获得了利益。本案中,马匹在移动至背风背雨的胡同后,吴某进行了照看和喂食。结合雨夜、低温、马匹受伤等客观情况,能够认定该移动和照看马匹的行为是有利于马匹主人利益的。另外,马匹被救助后不久,马匹主人已找到案涉马匹,此时管理人不再负有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义务。故应认定三人在马匹被其主人发现前的救助行为具备有益性。
最后,关于救助行为与马匹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马匹被村民发现时眼部、腿部有明显血迹,无法站立,已处于非健康状态。在救助者搬运马匹后不久,祁某已找到马匹,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马匹受伤状态直至死亡。依据日常经验法则,铲车搬运所致刮痕,不能直接导致马匹死亡。故无法认定救助行为与马匹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三人无论从主观目的或是救助方式上,均为善意且不存在过错,不应对马匹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具有评价、指引功能。二审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融入说理论证,以案释德、寓教于审,依法判决救助者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利益,不让救助者“热心又寒心”,又倡导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大雨夜救助他人受伤的马匹,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无论从主观目的、救助方式、因果关系等维度综合考量,救助者均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令救助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与互帮互助的中华传统美德相悖,不利于鼓励邻里、群众之间善意助人。本案的判决不仅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又体现了司法的温情,传递了法治精神,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面对善良风俗事件时的处置自由,避免因价值取向的偏颇导致案件裁判的不妥当,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