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鲁县法院审理一起某房产中介公司诉刘某某、林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被告刘某某、林某想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某小区二手楼房,便委托了亲属林某某联系。随后被告二人联系的是原告公司,而其亲属林某某联系了其他房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看房后,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期间林某某通过其他房产公司看房后确定了购买意向,随后被告方通过其他房产公司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并完成房屋产籍转移手续,支付了相应的中介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
经审理查明,因原告出示的证据内容没有显示双方达成了合意,而被告方通过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同时期对同一房源完成了买房交易,并支付了相应中介费用,是依法有效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某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及房屋中介公司,看房买房产生委托关系时应提前签订相关委托协议,以保证双方合法权益,切不可因为盲目信任而产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