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贾某,乌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事实:2019年,被告贾某、乌某共同在原告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购买化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贾某、乌某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字。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贾某、乌某在原告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赊购化肥,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由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贾某、乌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上述化肥款。判决:被告贾某、乌某共同偿还原告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化肥款,并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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