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金融企业建立长效沟通机制
  发布时间:2022-04-21 09:06: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开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内蒙古商业银行某、马某、通辽市农副产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事实:2018年,被告牛某、马某用被告某农副产品公司房产和土地作抵押,向原告某商业银行重组借款。双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计息和到期日。借款后贷款又展期至2020年到期,续贷贷款到期后经行催收,被告先后11次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牛某、马某向原告内蒙古开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牛某、马某应承担偿还责任。双方对利率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牛某、马某应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牛某、马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应支付逾期偿还的利息。被告某农副产品公司以房产、土地等为牛某马某提供抵押担保,应以抵押物承担偿还责任。判决:被告牛某马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至利息被告某农副产品公司以抵押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

针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化金融环境,开鲁县人民法院与当地银行建立长效联系沟通机制,加大《通辽市处置银行法不良贷款专项行动方案》落实力度,压实部门责任,加强部门联动,推进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李世强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