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内蒙古某商业银行诉牛某、马某、通辽市某农副产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事实:2018年,被告牛某、马某用被告某农副产品公司房产和土地作抵押,向原告某商业银行重组借款。双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了计息和到期日。借款后贷款又展期至2020年到期,续贷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催收,被告先后11次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牛某、马某向原告内蒙古开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牛某、马某应承担偿还责任。双方对利率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牛某、马某应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牛某、马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应支付逾期偿还的利息。被告某农副产品公司以房产、土地等为牛某、马某提供抵押担保,应以抵押物承担偿还责任。判决:被告牛某、马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至利息,被告某农副产品公司以抵押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
针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化金融环境,开鲁县人民法院与当地银行建立长效联系沟通机制,加大《通辽市处置银行法不良贷款专项行动方案》落实力度,压实部门责任,加强部门联动,推进专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