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月卉诉开鲁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事实:2021年,原告在被告汽车贸易公司处订购长轿车一辆,于当日支付给被告订金。车到店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汽车贸易公司支付部分车款。原告当天向保险公司开鲁支公司投保了多种保险。车贷由被告汽车贸易公司为原告在被告汽车金融公司申请汽车抵押贷款。当时由于涉案车辆没有合格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案车辆没有交付。后来,由于下暴雪将被告汽车贸易公司汽车展厅房屋压塌使展厅内涉案车辆受损。
本院认为,动产交付的效力是以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原告在被告汽车贸易公司交付所有车辆价款后并在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投保。当日并未与原告进行车辆检验和交接、并未将涉案车辆的钥匙交付给原告。本院认为涉案车辆所有权未转移。因涉案车辆现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拒绝接受涉案车辆并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汽车贸易公司应返还原告购车款,同时原告车贷由被告汽车贸易公司退还给汽车金融公司。
本案中,最终由汽车贸易公司承担责任,主要是因为公司对于物权法律规范不熟悉,而没有及时交付车辆,没有及时规避法律风险,最终导致汽车贸易公司承担损失。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尤其是公司内部没有专业的法务人员时,经营者有必要学习常用的法律规范,可以有效避免很多常见法律风险,小的投入可能就会为大家避免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