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并挽救无果时,为了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向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除非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否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该行为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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