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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善意文明司法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12-30 16:44:51 打印 字号: | |

2021年,全市法院在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精心指导下,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 “善意文明司法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通辽中院今年审结的四个案例, 分别从“平等保护企业和股东权益、破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善意文明执行传递司法温度、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展示通辽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阶段性成效,同时也通过生效司法裁判向社会公众宣传法治理念,展现司法温情。四个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在大力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工作方面,今年以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出台《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审判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切实维护好、实现好民营企业及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今天发布的赵某甲等四人与内蒙古某水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就是平等保护的典型案例。

企业破产包含清算、重整与和解三大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从而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今年以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规程》等司法政策性文件,积极完善破产制度机制,不断提升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今天发布的某畜牧业公司破产案,是全市法院第一起成功办理的破产重整案件,也是近年来全区法院标的额最大的破产重整成功案例,展现了通辽中院充分运用司法重整这一制度工具,帮助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摆脱债务危机、流动性困境的担当作为,实现企业涅槃重生。

善意文明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从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和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的高度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善意文明执行要求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等活动中,既要坚守法律底线,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又要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以及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传递“司法温度”。今天发布的晋江某皮革公司对内蒙古某肉业公司申请执行案件中,通辽中院协调当事人“以保促调”,以“对话代替对抗”,避免了被执行人因司法查封导致企业停产,减少司法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直以来,通辽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妥善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纠纷,加大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今天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诉被告王某某、毛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是通辽市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通辽法院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守护社会公共利益,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战略的司法理念。

营商环境就是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新的一年,通辽市两级法院将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工作举措,提升司法质效,为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努力!

 

附:“善意文明司法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典型案例


 

案例1: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杨某辉

与内蒙古某水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杨某辉系被告内蒙古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78%。某水泥公司自2016年至2019年未给四原告分红。2019年12月24日,四原告以股东身份,向被告某水泥公司发出一份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被告某水泥公司未予答复。四原告遂将被告某水泥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某水泥公司提供其2010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四原告进行查阅、复制;2.被告某水泥公司提供其2010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供四原告进行查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水泥公司提供的系列证据能够构成证据链条证明四原告要求查阅、复制某水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的目的,故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四原告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作为被上诉人某水泥公司的股东,四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查阅、复制被某水泥公司2010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财务会计报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某水泥公司虽主张四上诉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四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更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股东在公司行使知情权受阻时,有权获得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在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案件的同时,既要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正当权利,又要防止股东权利滥用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平衡保护好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合法利益,促进企业规范良性发展。

 


 

案例2:

通辽市某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通辽市某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畜牧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作为通辽市畜牧业中的龙头企业,该公司在养殖规模、客户资源、市场份额等多方面处于业内领先地位。近年来,受公司内部管理缺陷以及自身过渡扩张等因素影响,某畜牧业公司资金链断裂,债务规模不断增加、企业偿还能力持续下降,负债高达3.18亿元,引发多重危机。在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0月5日,通辽中院裁定受理该案。

办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通辽中院第一时间确定破产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某畜牧业公司职工债权70人221.84万元、税款债权260万元、普通债权166家3.13亿元,但剩余可变现固定资产估值只有6720万元,破产清算模式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8.6%。通辽中院破产审判团队深入研判,向债权人释明破产重整程序能够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有利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并说服其主动将清算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

经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多方沟通和实地考察,最终于2020年9月为某畜牧业公司成功引入战略投资方,在资金投入、公司治理、品种更新、产品销售等方面对某畜牧业公司予以支持。市中院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审查并裁定批准了某畜牧业公司《重整计划》,由某畜牧业公司原股东将所有股权无偿转让给战略投资人,计划通过五年时间,实现100%清偿职工债权和国家税款,普通债权50万元以内部分获得38%清偿、50万元以上部分获得30%清偿,受偿比例远高于破产清算,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权利。

典型意义

某畜牧业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全市法院第一起成功办理的破产重整案件,也是近年来全区法院标的额最大的破产重整成功案例,该案的成功审结保住了企业、稳住了就业、减少了债权人的损失,为全市法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累了有益经验,该案的办案思路和办理结果生动诠释了通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案例3:

晋江某皮革公司与内蒙古某肉业公司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晋江某皮革公司因内蒙古某肉业公司未依约履行交付货物义务,向通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9月3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由内蒙古某肉业公司自裁决生效15日内向晋江某皮革公司返还保证金50万元和剩余货款15.76万元,合计65.76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余元;2020年6月1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65.76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为止;仲裁费用1.84万元由内蒙古某肉业公司承担。因内蒙古某肉业公司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晋江某皮革公司向通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9日通辽中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某肉业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进行询问。经调查,内蒙古某肉业公司一直以来经营状况良好,受疫情影响公司无法运营,因给付拖欠养殖户的牛款及支付工人工资占用全部资金,所以未能按约定交付晋江某皮革公司货物。法院执行期间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希望与申请执行人晋江某皮革公司达成和解,分期偿还债务。通辽中院执行局认真研判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公司运营状况,初步认定被执行人具有偿债意愿和分期给付能力,如果对被执行人基本账户及经营所需财产进行查封处置,很可能导致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甚至倒闭,也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实现。经过多次调解,由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2021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向法院执行款专户缴入20万元。2021年6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通辽中院执行局持续跟进,适时督促提醒,至2021年7月15日,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分12次将剩余款项缴入本院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还清全部欠款,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是人民法院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能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通辽中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认真释法明理,主动提供解决方案,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最终促成当事人以对话代替对抗,以善意化解分歧。

 

案例4: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诉被告王某某、毛某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基本案情】

王某某和毛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某调料行。2018年4月开始,毛某某教唆雇佣人员使用“信那水”擦除过期和临近过期的品牌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之后使用打码机重新打印生产日期后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前,王某某、毛某某销售更改生产日期食品的金额为人民币16 795.80元。鉴于王某某、毛某某上述行为,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罪向通辽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通辽中院于2021 年 1 月 14 日立案受理后将案件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管理局。

此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毛某某认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某、毛某某生产销售伪劣调料流入市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作为省级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通辽中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公告本案,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要求参加诉讼的其他权利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申请,原告主体适格。

王某某、毛某某共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调料的行为和金额已被生效裁判确认。过期食品发生变质后,会产生大量真菌或细菌等致病菌,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二被告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调料,其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还会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尽管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依然存在潜在危害。故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要求王某某、毛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司法裁判既要体现法律尊严,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要体现惩罚的谦抑性、兼顾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性。王某某、毛某某二人生产销售涉案伪劣食品调料基本都在超市、商行被扣押,极少被消费者采购,尚未造成实际健康危害。二人家庭因多种因素家境窘迫,生活困难,二人到案后主动认错,寻求谅解。通辽中院最终酌情适当减轻对二人的惩罚性赔偿金,即支付销售金额七倍赔偿金16 795.80×7=117 570.60元。同时判决王某某、毛某某共同在《内蒙古日报》《通辽日报》上发表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辽市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形式多样,这些违法行为往往由于诉讼主体或受害人无力诉讼等诸多原因得不到处置,使不良商家获得非法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本案通过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对食品市场发出警示,司法将始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守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人民群众始终享有干干净净的安全食品市场提供坚实保障。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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