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涉国企案件执行效率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上述提案建议涉及的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提案中指出涉国企案件存在“标的金额高、执行难度大”的问题确实是执行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全市法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虽然在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涉国企案件实际执行效果还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1、涉国企案件执行标的额高,抵押财产情况复杂。
提案中统计涉国企案件起诉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比例22%,但是大多案件涉及抵押财产不容易变现,甚至有的案件没有抵押财产。存在抵押物的大多数为土地、厂房、机械设备,极少能够拍卖成交变现。拍卖后往往出现三种情况:流拍后价值高于执行标的,国企不能接收返现;存在银行贷款抵押的流拍物,国企不能接收偿还贷款本息;流拍后不予接收。以上案件虽然经过较长的执行期限,但不能取得实际效果。
2、涉国企案件被执行人多数为私企,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有限。
涉国企案件产生经济纠纷,多数因为当时为扶持企业投资、资助经营,因企业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甚至成为僵尸企业后,再转入司法程序。涉国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多为最后防守阶段,历史原因造成执行效果不佳,多数被执行人面临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经营纠纷等大量债务,面对此种情况,执行能够采取的执行手段有限,也不可能取得预期效果。
3、存在执行人员慢作为、拖延执行情况。
执行人员政治站位不高,对涉国企执行案件重要性理解不到位,不能够从站在服务大局的高度理解执行工作。因涉国企案件急迫性和主动性不同于当事人为个人案件,存在追得紧就动一动,不追不催就放一放的慢作为、拖延执行现象。提案中明确指出,目前受新冠疫情、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涉企业执行案件居高不下,影响和制约执行质效和实体经济发展。执行涉企案件应充分理解大环境、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为经济发展保障护航的司法能动性。
二、有针对性的采取重点执行工作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研究提案中的四点建议,将提案中涉及的31件执行案件单独建立台账,督促承办法院立即制定执行推进方案,并将今后所有涉国企案件建立台账,逐案督促执行进度。并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立案绿色通道
开设涉国企执行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将所有涉国企执行立案纳入涉企绿色立案通道,快速立案,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当日收取立案资料当日予以立案。
2、单独建立台账,逐案进行管理。
所有涉国企案件立案后,单独建立台账,并将提案中涉及的31件案件一并纳入台账中,逐案跟踪监管。
3、全程纳入执行指挥中心监管。
将涉国企执行案件全部纳入执行指挥中心监管,并全程纳入至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作程序中。
4、加快查、控、处置财产 流程。
快速查询、快速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快速处置财产,最大限度缩短执行周期,加快执行进度,使国有财产得到有效地保护。
5、加大强制执行措施。
对恶意逃债、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运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执行措施,推动涉国企案件的高效执行;
6、积极主动推动执转破程序
对确实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有序引导进入破产程序,有效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7、加强执行力度的同时,灵活执行策略,实现国企利益和民企权益双赢。
考虑国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被执行人多数为民营企业,本着服务于国企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对经营失败无能力偿还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执行中充分与申请执行人协商,采用给与合理期限,分批履行等方式,通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延长有发展潜力企业的债务履行期,善意文明执行,在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放水养鱼”,为民营企业复苏发展提供机会。
8、加强执行监督管理,规范执行行为。
充分发挥执行“三统一”机制管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对所有涉国企执行案件进行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发挥中院监督管理职能,切实解决涉国企案件执行难问题。
9、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格局
坚持快立、快评、快拍、快执原则,加强与公安、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工商登记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升执行质量和效率。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沟通协作机制,对重大执行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综合应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对产权瑕疵、债务处理、信访维稳、信用修复等重点问题妥善解决。
法院执行工作将继续在最高院、高院“三统一”机制管理下,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动力,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强制性、高效性和责任感、紧迫感,努力破解执行难,助推企业摆脱经济困境,有序、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