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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明书》 保护隐私体现温情
  发布时间:2020-06-16 16:36:15 打印 字号: | |

5月14日,通辽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出了该院首份《离婚证明书》,这张只记载当事人身份信息、裁判文书案号和生效时间的证明,有着和离婚证相同的法律效力。

  今年5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承办法官启动调解前置程序,邀请妇联家事调解员介入调解,原告、被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离婚。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便利当事人等角度出发,向当事人发出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既能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又能保护当事人隐私,彰显司法的便利和人文关怀。”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法官李红燕介绍称,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前者由民政局出具离婚证予以证明,后者由法院出具离婚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由于离婚裁判文书中包含大量当事人隐私,在办理再婚、就业、财产登记等事务时出具,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法院另行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是裁判文书的“瘦身版”,证明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离婚事实,该证明中隐去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捷又实用。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可待判决生效后,凭法定身份证明及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承办法官或者立案庭审核后及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明书。



摘自内蒙古日报6月16日

 
责任编辑:郝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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