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全区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裁定书,依法确认通辽市人民政府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
2018年6月26日,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在对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区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矿区存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等诸多问题。后经评估,恢复应治理及违规占用的草原10152亩所需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约2.38亿元。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精神,作为赔偿权利人的通辽市人民政府与赔偿义务人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磋商,双方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生态修复、服务功能损失及鉴定费用近2.85亿元。2019年12月11日,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共同向通辽中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通辽中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由环境资源保护庭三名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克服疫情期间的困难,严格依法从严从快审理了此案。在履行公告期程序后,对案件管辖,双方主体资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鉴定书、修复方案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裁定确认协议有效。
该案件的审理,即支持了人民政府作为权利人主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对环境资源损害的“零容忍”,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决心。对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累有益的审判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自通辽日报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