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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中院出台实施意见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发布时间:2020-02-22 15:41:02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2月12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号召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全市法院干警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创新便民利民举措,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越是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人民群众对优质司法服务的期盼越高,越需要彰显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通辽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创新诉讼服务和审理方式,加大网上立案、缴费、查询、开庭、送达、信访、执行等系统运用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内蒙古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邮寄信件等方式办理诉讼事项,确保诉讼服务畅通便利,矛盾纠纷化解高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做到“防范疫情,司法便民”两不误。

 

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

 

在刑事审判方面,通辽法院将依法严惩借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严惩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依法严惩非法狩猎以及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依法严惩涉疫情贪贿、渎职犯罪;依法严惩涉疫情扰乱社会秩序、侵犯财产等犯罪。

 

四、充分发挥民事商事审判职能,树立利益衡平理念,依法妥善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对买卖、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餐饮、旅游等各类合同纠纷的研判力度、对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法律、政策的宣讲力度、对破产案件的审查力度、对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的保护力度等。

 

五、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在行政审判方面,重点审理涉及查处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谣言,拒绝接受检疫扰乱公共秩序,违反疫情防控临时管制等公安行政执法类行政案件;重点审理涉及查处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制售伪劣防护用品,虚假广告宣传,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执法类行政案件;重点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疫情防控相关法定职责等各类行政案件。

 

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灵活适用执行措施

 

在执行方面,对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审慎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人,妥善采取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恢复企业信用,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七、健全工作机制,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全市两级法院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学习掌握防控知识,增强防控意识和能力,积极投身防控工作。同时加强疫情案件审判管理和调研,确保案件质量与审判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通辽法院将认真规范公共权力,既避免乱作为,也避免不作为,防止在其位不谋其政,真正做到各尽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把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法治基石筑得更牢,坚决打赢这场硬仗。

 

通辽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努力做到“群众有所呼,法院有所应”,疫情当前,让我们风雨同舟,共克时艰,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政策规定,结合通辽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务大局、坚决维护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创新便民利民举措,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创新诉讼服务和审理方式,加大网上立案、缴费、查询、开庭、送达、信访、执行等系统运用力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内蒙古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邮寄信件等方式办理诉讼事项,确保诉讼服务畅通便利,矛盾纠纷化解高效。

 

有关疫情的民事、行政诉讼,按特事特办提供立案和信访服务。当事人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因疫情导致资金或生活困难的企业、个人,可按司法救助程序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因疫情导致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采取诉讼保全保险担保、不动产担保等灵活的担保方式。

 

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

 

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整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准确把握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

严格诉讼程序,依法快审快判。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犯罪行为,要快审快判、形成震慑。对于取保候审、暂予监外执行、拟判刑期上诉后一审刑期期限即将届满以及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即将到期的案件,坚决防止简单放任,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利,要综合考虑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及管制规定,依法妥善处理。

 

四、充分发挥民事商事审判职能,树立利益衡平理念,依法妥善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

 

积极研究疫情发生后民事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诉源治理力度,前移下沉服务关口。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房屋租赁、物流配送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主动评估法律风险,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诉调对接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因疫情致使企业按期还款困难的,积极促成金融机构与企业通过减免费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抽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落实企业帮扶政策,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加大对买卖、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餐饮、旅游等各类合同纠纷的研判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加大对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法律、政策的宣讲力度。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促进劳资双方互利共赢。

 

加大对破产案件的审查力度。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暂不予受理。对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整、和解。

 

加大对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的保护力度。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五、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依法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编造散布不实信息、违反临时管制等违法行为。对因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资及设施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妥善化解矛盾。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

 

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灵活适用执行措施

 

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

 

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审慎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酌情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人,妥善采取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自动履行,视情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暂缓冻结、扣划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暂缓处置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财产。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恢复企业信用,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七、健全工作机制,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市两级法院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统筹领导,形成工作机制。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靠前指挥。全市法院广大干警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学习掌握防控知识,增强防控意识和能力,积极投身防控工作。

 

加强疫情案件审判管理和调研,确保案件质量与审判效果。对疫情案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进行专项审判态势分析,做好审限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下业务培训和指导,统一类案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高度重视疫情法律问题调研,深入研究疫情案件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并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编撰与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示范作用。

 

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责任。对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严肃开展批评教育;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肃开展追责问责。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摘自通辽日报2月22日

 
责任编辑:郝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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