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装卸化肥过程中,被倾倒的肥垛砸伤,导致全身多处伤残,法院判决雇主赔偿之后,雇主不仅不主动履行,还在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仍拒不执行,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董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近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执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从2016年11月开始,李某在董某经营的公司处从事装卸工作,计件工资。2017年1月16日下午点4左右,原告在装卸化肥过程中,被倾倒的肥垛砸伤,被告公司立即将李某送往通辽医院抢救,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经伤残鉴定,被评为九级伤残。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本案中,李某的工作是接到董某公司的通知后按公司的指示装卸化肥,工作时间和地点都由董某公司指定。因此,李某与被告董某公司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董某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金额合计255312元。
判决生效后,董某不主动履行义务,在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董某于2018年4月10日得到工程款8万余元,董某第二天就将账户钱转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9月18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向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相关材料,被告人董立帅于2019年3月20日被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亲属赔偿李某20万元,李某表示对董某予以谅解。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