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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打击“职业放贷人” 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
作者: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4-17 10:22: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结三起涉“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依法确认职业放贷合同无效的同时,还对“职业放贷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了罚款惩戒。

经审理查明,高某与贾某等三人涉及的三起民间借贷纠纷实际借款人均为贾某本人,涉案金额共四十万元,高某起诉还款的依据仅为2014年同一时期贾某等三人为其出具的借条三枚,并无与出具借条时间相吻合的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等。根据高某的庭审陈述,至起诉之日贾某等三人每人仅偿还了利息2万元左右,其余款项则一直未予支付。但根据贾某等三人提供的部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高某已收到的款项金额不少于8万元,其在庭审中存在不实陈述。根据案件检索情况显示,高某自2015年至2018年间共向霍市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7件,2018年已经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2019年至2020年间,高某仍以原告身份向霍市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1件,属于涉案数量较多、情节较为严重的“职业放贷人”。

针对高某的非法职业放贷行为,霍市法院依据通辽中院《关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规制“职业放贷”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和规制与民间借贷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精神,依法确认了职业放贷合同无效。针对高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结合其长期从事非法放贷的情节,霍市法院向高某出具了罚款1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书,并对高某进行了释明和训诫。高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所在,在及时缴纳罚款的同时还出具了悔过保证书,保证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合法运用诉讼权利,不再进行职业放贷活动。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也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群体。“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也极易滋生虚假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霍市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制定出台《关于开展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防范与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 建立诚信诉讼机制的若干意见》,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列入金融审判工作改革范围,加大对非诚信诉讼行为的防范与惩戒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王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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