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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外之地,留言发贴需谨慎
作者:开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0 14:46:21 打印 字号: | |

1月9日,开鲁县法院对一名经常在网络平台上发帖侮辱、诋毁法官的当事人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四万元的决定。

王某系大榆树中学的一名人民教师,同时也是一名有着2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闲暇时喜欢在微博、贴吧等网络平台留言发帖。2019年在王某与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承办法官私自更改被告物流公司经营者,后经查明物流公司经营者确是其人,并非王某所称之人,不存在更改情况,但王某仍对承办法官心生不满,并无理要求承办法官回避。此案经请示开鲁县法院院长后决定:王某所提出的回避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理由不成立,故驳回其回避申请。后因其对某物流公司诉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我院驳回诉讼请求,更让其心怀怨恨。

于是王某使用“潢水悠悠”的微博名字在新浪微博发表文章,公开攻击承办法官,强烈表达自己心中不满情绪。此微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纷纷浏览点评,批评案件承办法官不公、指责法院不为人民作主。此事一出便引起县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服务中心的关注,法院领导也作出批示,严查此事,还群众事实与公道。

经查明,王某在网络平台上所有“指控”均为虚构,且从2017年至今,王某已连续多次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区、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帖,用低俗且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语言怨恨、诅咒、侮辱、诽谤案件当事人和承办法官。县法院领导曾多次对其进行规劝、教育,告诫其规范其言行,停止具有攻击性的发帖行为,但其一意孤行,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在网站发表不实言论。使开鲁县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在一些不明真象的群众中大打折扣,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王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4万元的决定。

开鲁县法院法官提醒: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不服,应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肆意利用网络侮辱诽谤、发泄私愤,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王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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