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梁钧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弹药一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五名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梁钧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钧,曾用名梁军,男,1975年生, 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开鲁县自来水公司第二水厂副厂长。
被害人孙某军(参加工作用名孙某强)同系该厂职工,并于2018年6月26日被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任职为供水厂第一副厂长,梁钧对孙某军任职一事心存积怨。
2019年3月25日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厂(以下简称供水厂)召开职工大会期间,梁钧又因不满孙某军会议发言内容,在前往厂区办公楼西侧停车场途中与孙某军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拥,梁钧赶往办公楼西侧停车场在其驾驶的蒙GF78**号牌三菱越野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支口径枪向孙某军射击并击中孙某军左胸部致其倒地,梁钧又继续向孙某军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后枕部,致孙某军当场死亡。
被害人付某军同系供水厂职工,案发时在现场附近,梁钧因付某军平素与孙某军同乘车辆认为该二人关系较好,遂持枪向付某军射击并击中付某军左腹部、左腰部致其倒地,梁钧又继续向付某军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后枕部,致付某军当场死亡。
被害人邓某国系供水厂副经理,梁钧因邓某国任用孙某军一事对其心存不满,在射击上述二被害人后发现邓某国在厂区内,遂持枪追赶。在绕办公楼追赶一圈后邓某国在西侧栅栏处向外翻越时,梁钧持枪向邓某国射击并击空,后梁钧驾车驶离供水厂。
被告人梁钧因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任职孙某军为第一副厂长一事,对开鲁县自来水公司领导成员心存不满。在驾车驶离供水厂后前往开鲁县自来水公司意图报复,到达开鲁县自来水公司门口后因大门关闭,呜笛未果后持枪驾车离开。
被害人郑某芝系慈善堂个体经营者,梁钧因琐事对郑某芝记恨在心。在梁钧驾车逃至开鲁县开鲁镇民族路东侧附近时,停车持枪进入郑某芝经营的慈善堂屋内,开枪射击郑某芝并击中郑某芝左上臂致其倒地,后继续持枪射击被害人邵某清(郑某芝丈夫)四枪,击中邵某清左季肋部、左侧胸背部、头面部等位置,致使被害人郑某芝、邵国清当场死亡。
被害人孙某系供水厂职工,与被告人梁钧相识并无重大矛盾。被告人梁钧驾车逃至开鲁县开鲁镇汽贸城南侧公路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孙某驾车停靠在路边休息,遂驱车靠近后与孙某攀谈,在孙某下车后梁钧持枪向孙某射击并击中孙某左胸部致其倒地,梁钧继续向孙某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右颞部致其当场死亡。
被告人梁钧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后驾车逃跑,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其行踪并在工业园区景观大道2.7公里东位置附近实施抓捕。在抓捕期间警方向梁钧出示证件并喊话警告,梁钧持枪继续驾车行驶,警方开枪击中梁钧腹部、颈部、臂部等位置后将其抓捕归案。
经查,梁钧所用枪支系2017年秋季以打猎为由经田某雨(另案处理)介绍在张某鹏(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22000元价格购买所得。梁钧所用子弹系从周某山(另案处理)处以打猎为名索要取得。侦查人员当场扣押梁钧作案使用枪支一把、随身携带三角牌子弹13发。经搜查,在其作案时驾驶的车辆内扣押三角牌子弹4发、双环牌子弹43发。经现场勘查,梁钧在作案过程中共计使用三角牌子弹14发。
公诉机关认为:梁钧同时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子弹76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当日,被害人、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等到庭旁听了庭审。庭审于当日晚结束,本案将择期宣判。
摘自科尔沁都市报2019年10月14日A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