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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新等人涉黑案件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9-06-13 12:53:03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6月11日上午9时,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立新等33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首要分子张立新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积极参加者杜尚辉、刘永明等13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到5年不等的刑罚,其中10名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3年到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对敖广宇等14名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康东等5人不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到2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立新先后网罗杜尚辉、文鑫、郭小平、海晓东、张红升、包勐、陈德、吴青河、李来成、刘永明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一系列不成文的组织规矩,树立张立新的个人权威,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于维系该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并用于保障组织成员的生活、购买车辆、支付违法犯罪行为赔偿等。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经过对该案的全面审查,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表现及赔偿谅解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郑发)

摘自通辽日报6月13号二版


 
责任编辑:郝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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