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刘天宝等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获刑25年
  发布时间:2019-06-09 12:50:21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6月6日上午10时,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天宝等43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主犯刘天宝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分子樊文鹏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分子王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荀佳莹、杨永金等28名黑社会组织犯罪参加者分别判处12年到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对于金万里、王喜等4人不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王树文等6人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天宝自2005年起,通过非法采砂、高息放贷、套路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及罚金、多次非法控制小区装修材料搬运市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暴力讨债等方式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并逐渐发展壮大,同时招揽闫宇鹏、王宇、樊文鹏等人,对其他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各自发展组织成员,壮大组织势力,最终形成有层阶、稳定的组织。参与实施有组织的多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地区经济社会秩序,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组织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过全面审查,法院认为,此案涉及人数众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相关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归案后的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郑发)

摘自通辽日报2019-06-09二版


 

 
责任编辑:郝佳瑞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