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中院针对我市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情况进行详细分析,结合我市未成年犯罪案件“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侵犯财产类犯罪、共同犯罪居多,趋于成人化,突发性、偶然性和随意性增强,犯罪数量有所上升”等特点,总结工作中存在“审判机构组织形式不规范、工作延伸不到位、监禁措施适用率过大、与其他单位部门的配合缺乏规范化文件指引”等问题提出七条针对性建议:
一是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应尽快争取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通过专门的审判机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增强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责任感,把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做好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和配合,建立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案起诉、审判制度。
二是落实全面调查制度。建议公安、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强化对其品格证据的收集、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前情况、帮教条件、案发后表现及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等,提前开展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等方面鉴定来查明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扩大审判视野,对未成年被告人正确量刑,有利于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三是积极探索非监禁刑的适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加强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于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应先考虑是否能够适用缓刑,不能适用缓刑的才判处实刑。可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如检察机关采取暂缓起诉、法院采取暂缓判决方式,给予未成年罪犯一定的考验期间,根据其表现决定予以起诉还是不起诉,及判处何种刑罚。
四是建议审判延审工作逐步交由监管部门和社会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如共青团、教育、妇联、关工委等。加强社会协作配合,有利于为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有机会重返校园,提供就业机会。
五是案件应单独设立案号。便于案件的管理及更好地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六是规范文书样式。共同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单独制作文书,具体文书样式应统一。
七是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官应加强培训。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