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立案登记制,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4月30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全市法院立案登记制从5月1日正式实施。就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有关问题,市法院新闻发言人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审查”变“登记” 两字之差区别很大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登记立案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并非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最高法院《登记立案若干规定》明确了立案范围和不予立案的范围。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按照本规定执行。
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最高法院《登记立案若干规定》第十条作了规定,一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四是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是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最高法院《登记立案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也作了规定: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决定不予立案。
不同案件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
《登记立案若干规定》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形作出了五种处理:一是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是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是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五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多措并举做好立案登记工作
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
为了做好登记立案工作,全市两级法院都作了充分准备工作,一是得到了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为这项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抓手,加强了诉讼服务大厅建设,目前全市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在5月4日前全部建成,为当事人诉讼提供良好的诉讼场所。两级法院还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着手建设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条件;三是加强了培训工作。4月27日最高法院通过视频的方式对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全市两级法院都组织了相应的培训;四是充实了立案力量,各级法院调整了立案人员,将业务好、素质高、作风硬的同志充实到了立案一线;五是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严厉打击不依法行使诉权的当事人
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
《登记立案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摘自《通辽日报》2015年5月11日3版 作者:李帅 韩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