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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中院分析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调解难原因及对策
作者:立案一庭  发布时间:2014-12-03 13:49:52 打印 字号: | |
  民事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是法院最繁重的审判业务工作之一,再审制度实质上是集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及纠正错误裁判为一体的双重身份,而能够在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更是每名从事再审审查工作法官所最希望达到的理想效果。

  通辽中院今年1至10月份,共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68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为2件,调解率仅为2.94%。从该数据上可以看出,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调解率很低,究其原因:首先,进行调解操作上稍显复杂,要经历提起再审后再做出调解书的程序;其次,这些案件经原一、二审就没有调解成功,经过时间推移,当事人之间积怨深远,矛盾比较尖锐;第三、被申请人一般为生效判决的胜诉方,占据主动权,因此消极应诉导致调解难。

  通过在审判实践中对涉访案件的成功调解,树立了工作信心,并积累了经验:第一、要查清案件法律事实,并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第二、调解要有耐心,利用当事人的疲于诉讼的状况,以及还没有执行到位的时机,促成调解;第三、要掌好调解的技巧。比如在调解中应采取“背靠背”工作方式,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并逐渐形成双方共识的调解方案;第四、要真心诚意的考虑双方的利益,从而让双方对调解人产生信任,并在调解中,发挥出自己最大的信心和耐心;第五、通过调解,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和预防信访案件的发生。

  总之,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调解的空间和机会。只要案件承办法官能够站在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摸索经验,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一定会解决申请再审调解难的问题,从而提高再审调解率。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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