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强、李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马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李东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28日期间,原审被告人马强在无生产销售润滑油、刹车油、防冻液资质的情况下,购进散装润滑油、防冻液、乙二醇等原料和假冒长城牌、昆仑牌、壳牌、蓝星牌等品牌润滑油、防冻液的包装桶及商标标识,在科区某小区租用的民宅及车库内生产假冒润滑油、刹车油、防冻液,销往通辽市各旗县市,获利44.2万元。原审被告人李东明知马强销售的润滑油、防冻液等为假冒伪劣产品,仍以低价购进货物并向外销售。案发后,二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两名被告人生产、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此案中两名被告人所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机动车用油与防冻液,大量流入市场,给驾驶人与不特定的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具有潜在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