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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引发“民告官”
  发布时间:2013-12-19 10:07:32 打印 字号: | |
  离婚时,经法院调解房屋归自己所有。10年后房产管理部门却把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了一个陌生人。为了讨个说法,她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告上了法院,通过“民告官”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伪造离婚调解书 将他人房子出售

  我市扎鲁特旗居民李红与赵亮原本是夫妻,因为各种原因,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2002年3月,在当地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协议离婚,房屋归李红所有。就在双方离婚时,赵亮将房屋抵押给了居住所在地的信用合作社贷款,2012年3月份将还清贷款,故双方离婚后一直未变更房屋登记。离婚后,李红就住在该房屋生活。

  2012年8月10日,李红在家中做家务的时候,有人告诉她自己居住的房屋已经被前夫卖给了他人。李红赶紧拿出了10年前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再次确认上面白纸黑字明明写着房屋归自己所有,既愤怒又疑惑的李红立即寻找前夫一问究竟。找到前夫赵亮时,李红看到了他正和李大明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愤怒的李红斥问赵亮。得知李大明就是房屋的购买人,李红立即向他递上法院调解书,此时李大明才知道李红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者。

  经过追问和多方打听,李红得知2012年8月10日,赵亮伪造法院当年出具的调解书,将调解书内容“三间半平房(96平方米)归原告李红所有”伪造成“三间半平房(96平方米)归被告赵亮所有”,并持伪造的调解书复印件将此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大明并已变更登记。同日,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给李大明房屋所有权证。

  因涉嫌合同诈骗,当地公安机关已对赵亮立案审查。

  状告政府 法院撤销颁证行政行为

  明明是自己的房子,政府部门怎么就说是李大明的房子了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红一纸诉状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当地政府颁发给李大明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

  当地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各方证据作了确认。李红提举了离婚时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当地公安机关和信用社证明(复印件)、贷款本息发票、赵亮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赵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收据。法院认为她提举的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予以采信。

  赵亮提举了房地产登记审核表、买卖契约、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婚姻登记证明、离婚时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地税部门房屋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法院认为他提举的民事调解书系伪造。对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登记审核表、地税部门房屋完税证明是依据伪造的法院调解书做出的,属实质上错误,应为无效,不予采信。

  李大明提举了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二份、房地产买卖契约、身份证、民事调解书、无婚姻证明,赵亮的银行卡、身份证明、房产地评估发票七枚、税收通用的完税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三份、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份、房屋产权证、赵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等。法院认为,民事调解书系由赵亮伪造。对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契约、收款收据、房地产评估发票、税收通用的完税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李大明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转让协议书是依据伪造的法院调解书做出的,属实质上错误,应为无效,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之规定,应当审查被告当地政府为李大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而引发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审理认为,该争议的不动产系原告李红与赵亮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2002年3月7日,李红与赵亮经法院调解离婚时此争议房屋已归李红所有并由李红管理使用至今。2012年8月,赵亮私自伪造法院司法文书,将由法院司法文书确认属于李红所有的房屋伪造司法文书归其所有并出售给李大明,赵亮作为无处分权人与李大明所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违法,故依无效买卖合同进行的变更登记亦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当地政府只审查赵亮提交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复印件,其未尽到审慎审查之职责,所以当地政府为李大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所依证据不合法,程序上亦有瑕疵,其房屋登记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撤销。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当地政府颁发给李大明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

  买房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到头来却不是自己的?一审判决后,李大明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当地法院的错误行政判决。他提出,他与赵亮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应由民事审判庭依法确认,行政审判庭无权确认。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案应先刑事、后民事、再行政的审判程序解决纠纷,故原审程序违法,本案应当中止诉讼。李大明提出,他购买的房屋,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属善意取得,原审行政判决错误。他以合理的价格善意购买房屋,并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故一审法院的撤证判决有违《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严重侵害。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地房产管理所对赵亮提供的伪造的法院调解书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在审查申请材料时,没有要求其提供法院调解书原件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导致赵亮依据伪造的法院调解书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李大明名下。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赵亮办理被诉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部分申请材料确为虚假材料,其所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应属申报不实的情形。因此,当地房管所依据不实申请,为申请人办理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依法不能成立。当地政府为李大明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摘自2013年12月16日通辽日报3版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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