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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受伤 法院依法调解
作者:左中法院  发布时间:2012-10-23 11:10:18 打印 字号: | |
  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该如何处理,学校该承担什么责任?学生和家长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近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吴某、王某是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中心校的学生,2011年6月24日中午午休时间,原告吴某到学校五年级住宿楼宿舍内,趴在上铺的床上玩玩具车,玩具车掉在地上,吴某从上铺向下看玩具车的时候,下铺的王某正用纸卷成纸杆夹在皮筋上向上射了过去,不慎击中了吴某的右眼,吴某的右眼当时充血,马上通知了值班老师和班主任老师,班主任老师通知双方家长,将吴某及时送到科尔沁左翼中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需要转院至北京进行治疗。吴某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由被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垫付11 500元,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中心校垫付6 000元。吴某的右眼经内蒙古民族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就吴某的受害责任赔偿问题学校及双方家长发生纠纷,吴某将王某和学校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在这起事故中,是谁的过错?医药费又该谁承担?学校和两个学生的家长谁付主要责任?

  2012年3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调解。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法院审查发现,作为本案的肇事方王某,已13周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为13周岁的王某应当知道射击纸杆是比较危险的行为,很容易发生事故,因此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学校虽然有着完善的安全工作机制及管理制度,且事故发生在午休时间,因考虑事故发生在学校宿舍内,宿舍管理人员的疏忽,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经过法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纠纷各方达成协议:王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支付吴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1 500元,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中心校赔偿27 000元。(据左中法院信息)
来源:左中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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